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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阶段性排放标准的通告

2022-07-29 01:21: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及《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Ⅳ排放标准要求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柴油汽车)和重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重型汽油汽车)、不满足国Ⅴ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重型气体燃料汽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二、对不符合本通告规定排放标准,未列入环保公告的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三、外地转入本市的汽车,参照本市新车注册登记有关规定执行。

四、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有关规定,并于2013年7月1日起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车辆。

五、购车人可通过机动车环保网查询所购车辆是否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成都市环境保护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七、本通告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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